在文章開始以前,我們先看一下這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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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權保持沉默,否則你所說的一切,都能而且將會在法庭上作為指控你的不利證據;審問之前,你有權與律師談話、得到律師的幫助和建議;你受審問時你有權讓律師在場;如果你想聘請律師但卻負擔不起,法庭將為你指定一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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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必大家應該都對以上的文字耳熟能詳吧,大家或許曾在美國的警匪片中看過,也或許曾在小說看過,更有甚者,仲編我第一次聽到這段話,是在國小二年級,從海綿寶寶不知道哪一集聽到的,大家將這段文字統稱為「米蘭達警告」,可以說,它就是美國的文化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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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我們就好奇了,為什麼這段文字會流傳的那麼廣,這段文字代表著甚麼含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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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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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要倒回至1963年的6月2日的亞利桑那州鳳凰城市,那天,有一名十七歲的白人少女詹姆森在下班回家的路上,遭到了一名墨西哥裔的小夥子米蘭達的襲擊,米蘭達強行將詹姆森按進自己的車子裏,用繩子把她的手腳綁住,拉到郊區外遙遠的沙漠地帶將她強姦,獸性發泄後又將她身上僅有的四塊錢搶走,用她的外套蒙住她的頭,在距離她家一公里附近將她推了下車,獨自開著車溜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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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皆知,鳳凰城在二十世紀後半葉簡是美國的犯罪天堂,各種瞠目結舌的刑事大案都在此地爆發,這得益於鳳凰城四周人跡罕至,且靠近墨西哥,利於運毒等及邊界販運等非法交易,且警方人數太少,基本上犯些雞鳴狗盜的小事情,是沒有人要認真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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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米蘭達的犯罪手法實在太粗劣了,本人還開了拉風的亮綠色福特轎車,想不注意都難。警方後來循著車子的特徵找,很快就找到了米蘭達的住處,米蘭達便被以嫌疑人的身分逮捕歸案,並於鳳凰城警察局的審問室裡進行審問,或許是因為犯罪證據實在太充足,在場審訊的警察都沒有提醒米蘭達的憲法權利,也沒有告訴他有權尋求律師在場的協助,更沒有告訴他為什麽會被拘捕,兩名警察一坐下來,就直截了當地開始向米蘭達盤問有關他強姦詹姆森的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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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米蘭達沒受過甚麼教育,並不清楚法律賦予他的權利,既然被抓到了,那就全盤托出吧。經過兩小時的審訊,米蘭達就同意承認強姦了詹姆森的罪行,並在《認罪書》上簽了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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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快地,1963 年 6 月中旬,米蘭達被指控強姦罪,被亞利桑那州法院拉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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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一共打了3年,從州法院一路打到聯邦最高法院,直到1966年,大法官終於判決出爐了:米蘭達.......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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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會發生這種事情呢?米蘭達都已經認罪了,人證物證全都在,米蘭達怎麼就這樣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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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與美國憲法修正案有很大關係。第5條修正案規定了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其罪」;第6條修正案則規定在一切刑事訴訟中,被告有權利「取得律師幫助為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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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憲法是這樣說沒錯,但這些字句都很模糊,有說跟沒說一樣。比如取得律師幫助好了,律師該在什麼時間點出現,或者該以甚麼樣子的狀態輔助,憲法沒有規定,當時其他法律也沒有寫到,因此大部分人都默認是要在正式開庭之後,憲法才會保障律師為其辯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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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在聯邦最高法院訴訟的過程中,米蘭達的律師約翰·福林(John Flynn)及約翰·法蘭克(John Paul Frank)便猛攻這兩條修正案的缺漏,試圖在這灰色地帶中爭取到適合己方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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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辯論中,福林律師從第5條修正案衍伸詮釋,主張警方在逮捕米蘭達後,應該告知他應有的權利,比如有權保持沉默、有權聘請律師、有權在審問時讓律師在場予以諮詢等,且強制性的關押和審訊環境對犯罪嫌犯形成了巨大的壓力,所以米蘭達的供詞屬於「非自願供詞」,這種供詞在法院審判時一概無效,正如他在法庭所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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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米蘭達在被拘捕和被審訊時,知道了自己有保持沉默權利和要求律師在旁協助的話,他就不會被強逼簽署下那份《認罪書》,也就不會被法庭根據他的《認罪書》而判決罪名成立了,像米蘭達這種情況,他既不富有,也沒有文化背景,更缺乏明確的法律意識,尤其是在那種情緒化的環境下,如果亞利桑那州鳳凰城治安當局在事前預先通知了他的《美國憲法》保障權利,那就不可能會發生那種簽署《認罪書》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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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必多數讀者看到福林律師的辯解,第一眼肯定會覺得簡直是詭辯吧,大量的前科記錄已經清楚說明了米蘭達的為人,他也確實曾與詹姆森發生過性關係。然而,在美國的法庭審查中,聯邦最高法院的審查標準除了案件本身以外,也會注意到案件的程序問題,假如你的程序走錯了,那麼後續其他的步驟也會跟著作廢,這是美國當初的建國宗旨,為了防止公權力擴大而傷及無辜,我們秉持「寧可放過一千,也不錯殺一人」的精神,米蘭達本人壞不壞此時已經無關重要,因為在個案的背後擁有更大、更值得討論的東西,那就是作為一個人應有的權利。這種權利不應該應為案件的當事人是爛貨、是王八蛋,而有意無意地將它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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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使我們能將目光抬高,從單看一案轉向俯視美國近三百年法律史的轉變來看,我們可以發現,米蘭達規則的產生其實並非是誤打誤撞所生,任何歷史上的任何大轉變,其背後的意義都是有必然性的。從19世紀美國警方以吊打的方式取得證言,乃至20世紀以連綿不斷的審問對嫌疑人進行疲勞轟炸,種種冤案實在是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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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戰過後的警察訊問,雖然變得民主起來了,但潛在壓力的方式給犯罪嫌疑人施加壓力,使犯罪嫌疑人在強迫氛圍中作出不利於自己的供述,且審訊往往對那些貧窮的、教育程度不高更不利,他們既不懂得法律,在審訊的過程中也不知道自己擁有沉默的權利,簡單來說就是個法盲加文盲,往往在警務人員的巧舌如簧下額外攬下其他罪刑,使各種冤假錯案層出不窮。可以說,大法官雖然是在審「米蘭達」一個人有罪無罪,但事實上已經是在審「美國」的刑事制度有正當性無正當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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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剛好,在20世紀50年代及60年代早期,正是美國司法走向民主自由的關鍵時期,當時的首席大法官名叫厄爾·沃倫(Earl Warren),是典型的自由派代表,他與許多法官一樣,對那些受到不公正訊問的被告抱有更多的同情態度,也認為他們應該製定一些規則來規範刑事司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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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在1966年6月13日,米蘭達一案終於判決決定:大法官作出了5票同意4票反對的裁決:米蘭達勝利,亞利桑那州敗訴。憲法第5條修正案規定的「不自證其罪」不僅適用於正式法庭審判,而且同樣適用於法庭以外的任何程序和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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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結束後,沃倫大法官親自撰寫的裁決意見書,向全美執法人員詳細規定了在審訊犯罪嫌犯時所必須嚴格遵守規則,並要在實行逮捕、審問時告知嫌犯以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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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告訴嫌犯有權保持沉默
第二,告訴嫌犯,他們的供詞將會用來起訴和審判他們
第三,告訴嫌犯,在受審時有請律師在場的權利
第四,告訴嫌犯,如果雇不起律師,法庭將免費為其指派一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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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源自憲法第5和第6條修正案的規定後來被統稱為「米蘭達警告」。也就是在美國警匪劇裡,還有卡通海綿寶寶裡那段台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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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趣的事實:米蘭達的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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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惡人有惡報,有時天命還真是巧妙得令人訝異。在被判無罪後不久,米蘭達被他分居的妻子指證犯罪,有了妻子的證詞,米蘭達再度被定罪,被判處將近30年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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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押了五年之後,米蘭達假釋申請成功,依舊保持頑劣作風,後來他在和家裡人吵了一架後,一個人來到市中心的酒吧打牌喝酒,結果與人鬥毆,被人拿菜刀給捅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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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思的是,聞訊趕來的警方,在米蘭達遺體的褲子裡找到兩張鮮血淋漓的「米蘭達警告」明信片,這是他用來兜售的小玩意,上頭還有他的親筆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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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深夜,警察很快就抓到了向凶手提供菜刀的共犯被捉拿歸案,警方依法向他宣讀了「米蘭達警告」。而共犯也依循著「米蘭達警告」所賦予他的權利,在審訊室裡一句話也不說。到了羈押期限,警方沒證據只得無罪釋放共犯,而凶手則溜之大吉,直到如今,我們還是不知道到底是誰刺死了米蘭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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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仲編蠻想做一系列有關美國權利法案的著名歷史大案,如果讀者喜歡,或者覺得有什麼案子很酷很精采,都可以在留言區說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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