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海洋或歐陸法系法學院的學生,初次學習刑法時,首個觸碰到的大原則肯定是「罪刑法定原則」與「無罪推定原則」,這是現代法律的兩大基石,前者主張「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後者主張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若證據不足則不得認定擁有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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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在現代的我們肯定會對這樣的原則習以為常,畢竟該原則現在幾乎成為了理所當然,然而在法律初始草創的美國建國年代,罪刑法定原則與無罪推定原則卻不是一件普遍的、可以適用於所有法律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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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是第一個現代意義上的共和國。在此之前,所有國家基本上都是君主專制。為了維護君王的統治地位,英、法、德等歐洲國家對叛國的定義一直都是「意圖動搖現任君主權威」,然而美國並沒有君王,要怎樣才算是叛國呢?正因如此,費城大會特意在《美國憲法》第三條為「叛國」立下定義,將法理從維護君上大權改為了維護國家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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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合眾國的叛國罪只限於同合眾國作戰,或依附其敵人,給予其敵人以幫助和鼓勵。無論何人,除根據兩個證人對同一明顯行為的作證或本人在公開法庭上的供認,不得被定為叛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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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的是,在建國初期階段,美國嚴重依賴判例規則,而除開英國的判例外,美國便沒有其他可供效仿的對象了,所以對叛國罪的實施細基本完全繼承於母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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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時的英格蘭,叛國罪是個人能犯下的最嚴重的罪行,為了維護王權至高無上的地位,國王只要遇到有可能對自己不利的事,就一定是寧可信其有,也不可信其無;寧可錯殺三千,也不可放走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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叛國罪僅需兩名證人作證,嫌疑人就會迅速被扣押審訊,隨後才會被公開審理。在審理的一開始便會被有罪推定。這也就意味著任何被控叛國罪的人都要證明自己無罪,而不是由其他人證明自己有罪。這使當事人處於一個極其不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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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我們今天要講到的「伯爾副總統叛國案」前,叛國罪一直都是個口袋罪,即使還沒有動作,有意圖就算有罪,而且還是推定有罪!副總統伯爾叛國案的爭點關鍵在於他只是「意圖叛國」,而到底是不是叛國。我們的法律將在此項判決訂定相當嚴刻的舉證標準,使叛國罪走入現代化,不再成為打擊政治敵手及擴張國家權力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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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爾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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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主角阿倫·伯爾(Aaron Burr, Jr.)在美國歷史的名聲並不甚佳,除開叛國案的事件外,伯爾在政治上的種種行為也經常遭人非議。像紐約州務卿古柏所回憶:「漢密爾頓將軍對伯爾上校表現得相當鄙視。他認為伯爾是一個危險和不值得信任的卑鄙小人,法官大人(馬歇爾法官)對此也頗有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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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爾是一個熱衷選舉和掌握權力的人,自美國建國後,他積極參與州議會和美國國會參議院的選舉,進入了美國政治圈高層。加入了杰斐遜的民主共和黨,與漢密爾頓一起打下了美國競選模式的基礎,被稱為「美國競選之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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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爾懂得投機鑽營,在美國建國初期,還沒有現代共和黨和民主黨的兩大勢力,而是以堅持小政府主義,保障各州權力的民主共和黨(Democratic-Republican Party),以及主張聯邦政府權力的聯邦黨(Federalist Party)構成兩大勢力。而伯爾這個人厲害的地方就在,他可以在美國政黨鬥爭如此激烈的地方搞合縱連橫,兩派的人馬都喜歡他,而且都不得罪,有種美國版王金平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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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伯爾深明政治宣傳之道,引起了許多人的猜忌,尤其是財政部長漢密爾頓。兩人成了勢同水火的仇敵。阿倫·伯爾人生的兩次政治失利都是漢密爾頓搞的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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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1800年總統大選之時,同屬民主共和黨的伯爾與傑弗遜得票相同。漢密爾頓在最後關頭說服聯邦黨人票投傑弗遜,因為選出「一個有著錯誤原則的人」總比選出「一個沒有原則的人」要好,使傑弗遜得以順利當選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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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1801年的地方大選,伯爾在中央並沒有實權,希望可以返回老家紐約當個州長。沒想到漢米爾頓又來搞他,使他以些微票數失落了州長的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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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伯爾與漢米爾頓的梁子也就這麼結下了,後來伯爾憤而向漢米爾頓提出決鬥,漢米爾頓欣然同意了,可伯爾是軍人出身,漢米爾頓是個讀書人,哪能贏得了呢?漢密爾頓在第一輪決鬥中即被射中要害,子彈貫穿了內臟的數個器官。當醫生趕到時,漢密爾頓已經回天乏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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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爾精明一世,壞就壞在太衝動了,漢密爾頓死得不明不白,使大批民眾群情激憤,大家紛紛責難伯爾,他也因此被迫退出政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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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了那麼多年的政治,就因為與漢米爾頓決鬥而功虧一簣了,伯爾的心情壞得不能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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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謀分裂南方,事跡敗露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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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任副總統伯爾選擇引退在美國的南部,人們以為他就會老老實實退休了,沒想到他在當地頻繁活動,既與各方勢力人士聯絡,又在俄亥俄河 (Ohio River) 中央的一座小島上囤積糧食和武器,招募志願者,至於志願者的功用,伯爾總是故作神秘,不作任何表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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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伯爾募集到了一批喜歡自己的幕僚們,這些幕僚都是南方的權貴,由於保密工作做得不好,有許多幕僚都會間接暴露伯爾的野心,比如愛爾蘭的貴族哈曼(Harman Blennerhassett),自打1805年認識了伯爾,他的個性就大為轉變,曾在報紙上發表文章,說西部地區脫離聯邦是大勢所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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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倫·伯爾在南部的種種行徑引發了人們的懷疑,大家似乎看清了他的陰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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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計劃蓄勢待發之際,伯爾其中一個重要盟友路易斯安那總督威爾金森(James Wilkinson)出賣了他。1806年10月10日,伯爾將一封信寄給威爾金森,聲稱「我已經拿到了資金,並且已經真正開始動作了」、「來自不同地點的分遣隊將以不同的藉口在俄亥俄號會合」,伯爾最後敦促威爾金森帶領軍隊乘坐輕型船隻,沿密西西比河而下入侵西班牙殖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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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爾金森並沒有依照計畫執行,而是臨陣倒戈,寫信向傑弗遜指證伯爾叛國,聲稱伯爾將會分裂西部,最終把西部和墨西哥連起來組成一個獨立的國家,自己當領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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傑弗遜收到威爾金森堅信的告密信後,隨即向國會指控伯爾叛國,要求發出全國通緝令,伯爾馬上就被逮捕到了法院的審判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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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在起訴伯爾期間,耗費的時間精力超乎所想,首先,伯爾是天生的政客,向來說話只是點到為止,從不會將事情明確說出去,除此之外他行事也是極為小心,極力避免留下任何證據。政府曾命令民兵抓獲了伯爾所雇傭的民兵和幾乎所有的物資,可是依然沒有得到直接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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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這宗案件的維珍尼亞聯邦檢察官希伊,只找到了一些周邊證供和其他間接佐證。不過他們還有最有力的證人威爾金森,以及他與伯爾之間的那封信,信中的內容涉及計劃的細節,將成為該案的最大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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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爾叛國案正式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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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的美國總統是傑弗遜,伯爾曾在關鍵時刻趁機背刺他,使傑弗遜對他一直很恨,如今仇人有難,傑弗遜當然想趁機公報私仇,他在事件前後運用手上的權力製造輿論,公開聲稱說伯爾是分裂國家的主謀。他還說,雖然細節還沒完全弄清楚,但他的「罪行是毫無疑問的」(guilt is placed beyond ques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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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政府正式指控伯爾叛國(Treason),因為他要攻占新奧爾良並以此為基地分裂聯邦,對於該指控,伯爾矢口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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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向伯爾提問:若是你問心無愧,為什麼要逃往墨西哥?伯爾則為自己辯護:逃跑是因為知道政府派兵來抓我,然而時至今日,也未有證據證明我有叛國意圖,當法律讓位於暴力,公民有權自衛。雙方唇槍舌劍,法庭上火花四射,未能分出勝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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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威爾金森與那份重要的信件來到了法庭,起初威爾金森以為自己會受到愛國英雄的待遇,殊不知麻煩馬上就開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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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爾在該信中要求威爾金森出兵與從俄亥俄出發的武裝部隊會合,並配合英國皇家海軍攻擊西屬墨西哥。鐵證如山,伯爾與克萊對這一封信的內容無從否認。不過,大陪審團的人們卻從中找出了破綻,他們發現了威爾金森抹去了信中跟他自己有關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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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威爾金森要這麼做呢?現在的史學家認為,威爾金森之前也打算跟著伯爾搞叛變,大概是怕被牽連,所以刪掉了部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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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爾的律師抓準時機也趁機發難,提了許多信件的詳細內容,讓威爾金森忙裡出錯,破綻越來越多,他前言不搭後語的回答好幾次引來哄堂大笑。伯爾聽著聽著也覺得有點不妥,認為法庭的信件與伯爾寫給他的信明顯有差別。因此他向法庭表示對信件的真實性有所質疑,並即時要求鑒正信件的真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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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當場進行鑒定,發現這份信件竟是威爾金森本人的筆跡!威爾金森表示:原本的信件已經不見了,這份信件是重新復刻的手抄本。他的話音剛落,法庭上再度傳來大笑,陪審團即時宣佈這批證據無效。伯爾抓緊時機,趁機發揮他過人的演說天賦,情辭並茂地向馬歇爾大法官和陪審團申訴自己的冤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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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美利堅憲法》,叛國就是對合眾國採取敵對的行動。沒有行動,就不可能構成叛國。如今我受到的攻擊,非以事實為基礎,僅是基於一些虛假的偽證,指控我將有可能採取行動。只是因為這樣,整個國家就都站在我的對立面上,難道這是公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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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爾在庭上慷慨陳詞,此時的判決將迎來徹底逆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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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心知不妙,當即拿出另一些證據,反駁伯爾。他指出一個重要的事實,就是的確有一隊武裝部隊,在威爾金森指稱的時間於指定地點集結。而且也有其他證據表明,這支部隊至少有部分的薪金和物資是由伯爾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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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爾的律師克萊隨即發言,他提醒大法官與陪審員另一個非常重要的事實,就是當主控官提到的這支部隊,在布倫那哈錫島集結時,被告伯爾本人並不在場,依照當時叛國罪的定義,叛國者必須在現場叛國,才能被控叛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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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官早料到對方有此一著,他提出了英國海洋法中的「推定性叛國罪」:只要在叛亂行為發生時即使不在現場,只要有其他佐證,仍可被控以「叛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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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爾的律師團隊則重新聲明:憲法對叛國的定義非常清楚,一,必須有戰爭行為;二,必須有兩個證人證明這種行為。政府認定伯爾叛國是基於英國普通法的「推定叛國」的概念,這與憲法矛盾。英國普通法在美國不適用,不能用到這個案子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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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面的幾天裡,政府又招集了十二個證人出庭,有的證明伯爾有入侵墨西哥的計劃,有的證明布蘭訥哈塞特島的事,有的說伯爾聚了一幫人,但他們的證詞基本上沒有具體證據,而且大多互相矛盾。反正,沒有一個人能證明伯爾參與了對美國的戰爭行為。陪審團聽得暈頭轉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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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在傑弗遜的主導下,主流輿論還是站在總統的一邊,認為馬歇爾應判處伯爾有罪;然而,有點讓人意外的事,伯爾在庭上瀟灑自如的表現,為他建立起「悲劇英雄」的形象,社會上開始出現同情他,認同馬歇爾應終止有罪推定判例的意見,也逐漸多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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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判決有意思的地方在於,雖然民眾對於伯爾是否有罪各有見解,但在美國的法學界眼中已經漸漸有了共識,他們看到了叛國罪的「有罪推定」的危害,即使伯爾真的有罪,使用這樣的方式定罪也是不正義的。叛國罪若是這樣定義,則容處於界定不清、外延模糊以至於難以界定有罪與否,倘若讓叛國罪延續先前的判例,此罪將大開政治清算之路,使當權者得以隨時指控任何不力於執政者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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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馬歇爾的最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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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歷超過兩個月聆訊,1807年8月底,馬歇爾大法官宣布,整個取證程序完成。他首先向陪審團重申一次《美國憲法》中的「叛國罪」定義,然後向陪審團宣讀有關案件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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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歇爾指出,伯爾沒有直接參與民兵的集結行動。憲法要求有兩個證人證明對美國的公開的戰爭行為。如果他根本就不在那裡,有了這個大前提,那些證明與此行動有關的證據便沒有意義,且至始至終,直接指控伯爾「叛國」的證人只有威爾金森一人,顯然未符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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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威爾金森的信件內容看,目前足堪法院採信的內容只剩下攻擊西班牙的殖民地,而美國憲法規定叛國罪「只限於與合眾國開戰,或依附其敵人,對其敵人予以協助和鼓勵。」這顯然不能成為伯爾「對合眾國發動戰爭」的叛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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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推定性叛國」的指控,馬歇爾解釋道:憲法的製定者故意提高了「叛國罪」的門檻,制定了嚴格的證明「叛國罪」的標準,因為他們非常清楚這種指控會變成政治工具的危險,他們這樣做是為了避免英國造成的冤案,因此「推定性叛國」不適用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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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7年9月1日,陪審團宣佈他們的決定:「由於我們掌握的證據,不足以證明伯爾犯有叛國罪,基此,伯爾無罪。」至此,轟動全國的「副總統叛國案」審訊結束,伯爾無罪獲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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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伯爾在該案前後一直處於非常劣勢的狀態,傑弗遜總統也多次出動國家機器操縱輿論,使許多人對伯爾產生同情。在馬歇爾按照陪審團判決書,宣判伯爾無罪的一刻,旁聽席上傳來一陣的掌聲和歡呼。一個本被政治家與全國人民唾棄的投機者,成了司法界的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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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活在現代的我們,在回首看待這個案子時,伯爾是否有罪已經不重要了,該案最重要、最深遠的影響,就是將叛國罪的成罪方式嚴苛化,使其成為最難被證明的罪。相較於刑法的竊盜、詐欺等較可舉證的罪刑,叛國罪除了界定不清、外延模糊以至於難以界定界線外,由於保護的法益重大,它的罪刑責任自然可以無限上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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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歇爾以嚴苛的審核方式對待該案,使國家政府再也不能輕易使用叛國罪迫害他們的政敵或普通公民,使美國在三百年的歷史中,不會有任何總統以反叛亂、捉拿異議分子為旗號,進行侵害他人權利的事情。至此,美國成為了現代司法意義上的真正自由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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