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講完了著名的「米蘭達警告」,今天我們接續上回的法普主題,來講講美國的公設辯護人是怎麼誕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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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公設辯護人,說白點就是公設的辯護律師,假如你窮得請不起律師的話,國家就會指派一名辯護人替你辯護。台灣也有這種東西,只要你犯了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窮得叮噹爛響,都會有人來幫你打官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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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裡有個矛盾的地方,國家既然是要把你給治罪,為什麼又要選一個辯護人來讓你「脫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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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與一個不按常理出牌的罪犯──吉迪恩有密切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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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吉迪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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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美國上世紀許多60~70年代的著名大案一樣,本次的主角依然前科累累,擁有各種莫名其妙的犯罪紀錄。吉迪恩本人的教育程度爛得可以,在他的的前半生中,基本上離不開偷盜搶,青春都是在牢獄中渡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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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歲,因盜竊判刑入獄,判刑一年
十八歲,因盜竊再次入獄,判刑十年,獲得假釋
二十二歲,因盜竊政府軍械庫入獄
二十九歲,因盜竊被捕,越獄後繼續偷竊而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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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他自己所說,在他後來經歷的大部分審判中,大部分的審判快得如同兒戲,好像是法官看過他的紀錄,就已經對他「有罪推論」了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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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吉迪恩四十五歲那年,他認識了她一生的摯愛露絲··巴比諾 (Ruth Ada Babineaux),兩人很快就結婚成家,吉迪恩終於有點覺悟了,他不打算繼續做個為人所看不起的廢物,發誓自己要做個好人,做個負責任的丈夫和父親,讓家人吃飽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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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運似乎沒有想讓吉迪恩遠離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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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8月4日,倒霉的吉迪恩又一次被送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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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是什麼呢?在兩個月前,吉迪恩在佛羅里達州巴拿馬市的一家名為「港灣球室」的撞球廳的附近閒晃,結果那邊剛好發生了一樁竊盜案件,有一位二十二歲的小夥子亨利·庫克闖入一家撞球廳內的酒吧,竊取了十幾瓶罐裝飲料、啤酒和葡萄酒,以及從自動售貨機中盜竊了總額為65美元的硬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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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那小夥子沒有前科,而吉迪恩又是著名的竊盜慣犯,警方一開始就將他視為是頭號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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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迪恩就這麼被稀里糊塗的送到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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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律師辯護,被告將如何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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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前,依照美國的司法常例,主審法官詢問原告:「吉迪恩,你做好開庭的準備了嗎?」本開這句話就是個禮貌性的提醒,是要被告提起精神,應付接下來的訴訟流程,沒想到吉迪恩竟張嘴就是:「沒有,沒有準備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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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聽聞此言,感到很不解:「你是不是打算以精神病為由作無罪辯護呢?」他以為吉迪恩要裝瘋賣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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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迪恩搖了搖頭:「我沒有律師,所以沒有準備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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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律師?你今天早上在做什麼?難道不知道今天開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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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今天開庭,但我沒有錢請律師,希望法庭為我指派一名律師,替我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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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迪恩先生,很抱歉,我不能在本案中為你指派律師。根據佛羅里達州法律,法院只有在被告被控有死罪的情況下才能指派律師為他辯護。我很抱歉,但我不得不否決你在本案中被指派律師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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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說我有權得到律師!」吉迪恩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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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迪恩的這話,可能是他在電視機或報紙上無意看到的,聯邦憲法確實賦予窮人在被司法機構指控有罪時有獲得律師免費幫助的權利,然而聯邦法院與州法院是兩回事。法官本來想解釋一下,但轉念一想,吉迪恩就只是個文盲流氓加法盲,即使說了也是牛彈琴,所以乾脆就直接忽略,將將法槌重重敲下,宣布審判正式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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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要補充一點,按照美國地方法院的審理方式,決定生殺大權的人不是法官,而是陪審團。陪審團是英美法系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審判制度,法院審理案件的一個關鍵性程序就是挑選陪審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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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在審判之初,會由法官和控辯雙方律師一起從當地居民的名單中挑選出6名或12名陪審員,由這些陪審員全程聽完整個案件控辯雙方的全部陳述和辯護,然後,陪審團舉行閉門會議,對被告是否有罪進行表決。如果一致裁決有罪,即由法官依法量刑判決。如果一致裁決無罪,被告則可當庭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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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迪恩沒有律師,所以照理來說是應該由他和原告方一起挑選陪審員,不過沒受過教育的吉迪恩怎麼會知道陪審團的重要性呢?在挑選陪審員時,吉迪恩只是默默的坐著,他照單全收了檢察官提出的陪審團名單,而這些人在檢察官的精心挑選下,大多對貧困犯罪嫌犯有嚴重的偏見,他們也完全站在原告一方,絲毫不同情小民吉迪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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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慘的是,在開庭之後,沒有律師的吉迪恩只能自己為自己做無罪辯護。代表州政府起訴吉迪恩的是助理檢察官哈里斯(William E.Harris),此人是法學博士出身,擁有良好訴訟經驗。相比之下,吉迪恩只有國中學歷,沒受過任何法律專業教育和律師訓練,完全不知道刑事審判的程序和規矩,對法官和檢察官嘴裡蹦出的一連串法律術語更是暈頭轉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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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見哈里斯檢察官從容不迫地向法庭提供的主要證人,那就是真正的犯人亨利庫克,他為假裝自己清白,選擇把所有髒水都潑到吉迪恩身上,他向陪審團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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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天清晨,我看到台球廳的窗戶已被人砸破,他透過窗戶看見吉迪恩在台球廳裡;吉迪恩拿著一瓶酒出來;隨後,走到附近的電話亭打了個電話,不一會兒一輛出租車開來接走了吉迪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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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這一對自己極為不利的證詞,自扮律師角色的吉迪恩一上來就問:「庫克先生,那天早上五點,你在台球是外面做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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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剛從舞會回來,在外頭熬了一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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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否曾有犯罪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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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沒有。」庫克含含糊糊地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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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的刑事審判程序中,法律允許律師出庭時採用揭露對方證人品行不端的辦法來反證其證詞靠不住,進而徹底否定對方證人出庭作證的資格。可以說,吉迪恩是很有法律底子的,一開始就切進了正題。只可惜吉迪恩不懂得交叉審問的技巧,實際上,庫克的犯罪前科也不少。吉迪恩沒有刨根問底,繼續追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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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當輪到由吉迪恩對庫克的證詞進行交互詰問時,由於缺乏邏輯性和盤問技巧,吉迪恩提出的問題顛三倒四,雜亂無章,沒有一個問到點子上,而且當庫克在陳述情況的時候,吉迪恩居然說:「你確定我當時出來的時候,手裡拿著一瓶酒嗎?」這句話任誰看來,都會覺得他是在默認自己曾經從撞球廳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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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吉迪恩又請來了八位證人出庭作證,但在這些人中,大部分只是講述一些無關緊要的小事,沒有一個人的證詞起到為吉迪恩洗脫罪名的作用。而在詢問自己的司機時,司機還不小心暴露了吉迪恩的一個小秘密,那就是在當天,吉迪恩在上車時告訴他:「如果有人問我到哪裡下車,你就說不知道,就當從來沒有見過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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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證詞讓全體陪審團成員留下這樣一個印象:吉迪恩肯定是幹了什麼壞事,才這樣交代司機的。但真相真的是這樣嗎?事實上吉迪恩每次離開前都會這樣和那位司機說話,之所以這樣,估計是怕老婆看見他酗酒。吉迪恩太過緊張了,他不清楚這一字一句的影響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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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不其然,陪審團判決吉迪恩有罪,法官對吉迪恩判處量刑範圍內最重的刑罰——5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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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迪恩的救贖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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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說,吉迪恩其實也是個敢做敢當的人,他的前半生雖然離不開偷盜搶,但一但被警察抓獲,總是能自白自己的一切行為。但這次事情可不是他幹的,說不是就不是,即使他已經身負多項前科,也要證明自己的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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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到州監獄服刑期之後,吉迪恩利用獄中的圖書館沒日沒夜地苦學法律,經過一番惡補後,他終於對聯邦與州法院之間的複雜關係以及上訴程序略有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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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迪恩發現,自己耿耿於懷,在開庭前與法官對幹的「公設辯護律師」一事,源自於憲法第六修正案中規定的「在所有的刑事指控中,被告人都有獲得律師幫助辯護的權利」。在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中,又規定了正當程序原則,大概的意思就是說:無論審判的結果是不是與客觀事實相符合,如果有證據證明審判過程中存在違反程序的事由存在,那結果也是不正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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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時候,已經有少數法律學者依照這樣的邏輯指出,第六修正案的真義不僅在於「有權利聘請律師」,而是「每個人都有權利在法庭上擁有律師」,而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經過重申和吸收了第六修正案的精神,可以推演出:「每個被告人都有獲得律師幫助辯護的權利,沒有律師辯護的審判應視為程序不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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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看吉迪恩文化不高,邏輯跟行動力倒是沒問題,他馬上拿起紙筆,開始撰寫申訴書給聯邦最高法院,吉迪恩沒有向大法官解釋自己冤案的細節,而是緊緊抓住與州政府有關的憲法第14條修正案不放,使申訴書一下子具有了一種高屋建瓴的氣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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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幸運的是,受理吉迪恩上訴的人員,正是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沃倫(Earl Warren),沃倫是個主張司法改革的開明派,不按牌理出牌的吉迪恩發出的申訴書,無疑讓沃倫法官眼前一亮,最高法院很快決定立案審理,案子稱為「吉迪恩訴溫賴特案」(倒霉的溫賴特是佛羅里達州監獄的監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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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確保能夠打贏這個意義重大的案子,沃倫大法官推薦福塔斯(Abe Fortas)出任吉迪恩的免費律師,他曾經擔任過內政部副部長,是一位能言善辯的著名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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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吉迪恩在聯邦最高法院的對手呢?他是佛羅里達州總檢察長的助理杰布卡,這位年僅二十六歲的助理,從來沒有在聯邦最高法院出庭的經驗,作為站在吉迪恩對立面的敵手,他對於法律的懵懵懂懂,幫了吉迪恩非常大的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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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卡布認為吉迪恩的律師團隊來勢洶洶,自己肯定沒有辦法在正式開庭時抵擋得了他,因此,他必須在開庭前製造對自己有利的輿論或風氣。依杰布卡自己構想,他打算發函給其他四十九州總檢察長,要求他們使用"法庭之友意見書"一起向最高法院施壓,表明他們願意共同維護不強制讓貧窮被告人指派律師的司法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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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知道,「法庭之友」的力量是非常之大的,亦即由專業的第三方,向法院提交信息材料,從而幫助法院進行決斷,但在實務運行中,這種法庭之友時常成為牽制對造的幫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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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杰卡布誤判了局勢,四十九州的總檢察長的回函都沒有給予任何實質支持,反倒因為知道了這份案件的來龍去脈後,紛紛發函表示支持吉迪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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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快地,二十三個州的總檢察長聯合起來倒戈,一起向聯邦最高法院提交了意見書,他們共同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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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的先例是一個時代錯誤,一個人因為沒有能力聘請律師而受到刑事制裁,是我們最不樂見的事情,我們鄭重期望聯邦最高法院能推翻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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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卡布萬萬沒有想到,自己打的如意算盤,竟讓自己陷入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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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3月18日,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全體一致裁決:律師權屬於公平審判的最基本內容,應當納入憲法第14修正案中「正當法律程序」的保護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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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智和思維要求我們認識到,在我們抗辯式的刑事審判體系中,任何一個被指控的人如果因貧窮請不起律師,就不會受到公正的審判,除非法院給他指派一個律師。對我們來說,這是顯而易見的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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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龐大的國家機器面前,個人的力量是很微弱的,警察、檢察官擁有以國家為後盾的起訴權,而律師是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唯一可以指望的盾牌,人不能因為其貧窮而被變相剝奪辯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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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證明,讓一名未受過法律訓練、可能已經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被告人為自己辯護,如同讓一名未受過醫學訓練的人為自己動手術一樣不靠譜。因此,9名大法官一致同意,獲得律師幫助是刑事被告人最基本的權利。判決結果是撤銷原審判決,本案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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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法庭指派的律師,在做了大量的調查研究後,成功地為吉迪恩辯護,令他得以無罪獲釋。後來的事實也證明,這一程序上的正義保障了實體上的正義,警方後來發現,那個所謂的關鍵證人庫克才是盜竊的真正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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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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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迪恩案是個很特別的案子,它的通過得得利於天時地利人和,缺一者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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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美國憲法沒有訂定如此寬鬆而具有時代通用性與可解釋性意義的憲法,這案子就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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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沒有那群正直的總檢察長不畏人情面子,勇敢出來發聲,這案子就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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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沒有勇於創新與樂於接納異見的聯邦最高法院,這案子就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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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吉迪恩選擇向司法低頭,沉默地接下所有錯誤,這案子就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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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司法最有趣的一點,不僅在於制度的巧妙,更是在於「人」的各司其職,每個人在各自的地位上各盡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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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總檢察長,在法院上擔任著試圖證明犯人是有罪的角色,但在擔任法庭之友時呢?他們選擇拋開自己檢察長的身分,秉持公正,對犯人說起同情憐憫的話,即使這將對以後他們的蒐集採證帶來巨大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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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每年要收數以千計的待審案件的聯邦大法官,每天厭世的批閱卷宗,但他還是不厭其煩,把一個國中學歷的流浪漢寫的申訴書看完,並以此改變了憲政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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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窮困的流浪漢,沒有秉持著我就爛的心態,認為「我做了那麼多次牢,不差這個」,而是一反常態的與世界為敵,誓把案子倒過來,你問他為什麼要這麼做?你的前科那麼多,差這個嗎?他回答:「這是我身為一個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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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巧妙的制度,也比不上人們對於自己身處之位置的認同以及榮譽、負責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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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吉迪恩的後續下場如何呢?被判無罪之後,吉迪恩重回自由之身,他的生活依舊清貧,但在後半生中,他再也沒有犯罪,他與自己的妻女過著自己的小日子,老老實實地生活,相比於死性不改的米蘭達,吉迪恩的前半生雖然也是調兒啷噹,卻是棄暗投明,完成了人生的救贖,並以一己之力改變了美國歷史。對於他的歷史評價,相信美國前司法部長羅伯特·肯尼迪的這番話是明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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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個身份卑微的、名叫克拉倫斯·厄爾·吉迪恩的罪犯,沒有坐在他的監獄單間裏,用一支鉛筆在一張紙上寫了一封給最高法院的信,美國龐大的法律機器本來會不受干擾地繼續運轉。但吉迪恩的確寫了那封信,而美國法律史的整個進程都為之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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